拆迁的工作报告

时间:2026-10-16 08:14:09
拆迁的工作报告

拆迁的工作报告

在现实生活中,报告使用的次数愈发增长,不同种类的报告具有不同的用途。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拆迁的工作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拆迁的工作报告1

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局根据检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现将20xx年度赤城县征地拆迁制度规定落实情况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一、征地前期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积极学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xx]13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文件中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和相关安置途径,大力宣传有关征地方面的政策、法规。我局创新征地工作方式方法,开展了关注民生、亲情征地和征地大回访等活动,深入征地拆迁一线,进村入户宣传征地政策,做好村民思想工作,征求群众意见,求得群众理解支持,保证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征地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四个地块,土地面积共49.35亩正在组卷,土地调查结果经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核实确认,对被征地群众要求听证的地块,我们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经被征地群众同意和县政府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均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安置途径采取回迁或用货币一次性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群众。全县应收应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部依法足额支付到被拆迁农户,无一拖欠。切实维护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三、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

我局信访工作创新了工作机制,重心下移,超前介入,及时排查,积极把信访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由于我局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不仅强化了部门责任,促进了稳定工作,而且密切了干群关系,信访干部的耐心热情、认真负责、心系民生的高度工作责任感普遍受到群众赞誉,工作成绩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经认真自查,今年我县未发生一起征地矛盾纠纷,未出现征地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在以后工作中,我局继续以服务中心、服务大局为己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管理、改进作风,积极主动地早部署、抢先机、抓落实,把征地基础工作做好,及时组卷上报。

拆迁的工作报告2

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是制约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县城和集镇开发的瓶颈,为借鉴外地成功经验,找准我县工作切入点和突破点,3月3日7日,县副书记姚富正率县人、县政协相关领导和县办、县组织部、县政府办、县就业局、嵩阳、杨桥、杨林三个乡镇的有关领导、部分村(居)会书记一行43人赴成都进行学习考察,学习借鉴成都征地拆迁、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此次考察日巢排紧凑,内容精广相济,使家开阔了眼界,丰富了见识,学习了经验,看到了差距,启迪了思维。现将考察情况汇报如下:

一、征占土地的几种方式成都市在拓展城市空间,加快工业化进程中,探索形成以下几种成功的土地使用办法:

(一)土地换社保(又称“双放弃换社保”)由政府对自愿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按规定给予补偿,并解决社会保障,以此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激励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由农村走向城镇,实现农民变市民(也称“双放弃换社保”)。

(二)“两股一改”实现土地权利共享、共赢推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农村集体土地股权化和以转变农民身份为主体的村民员会改社区居民员会工作(简称“两股一改”)。具体做法是:以村为单位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集体土地股权到人;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化和集体土地股权化后,交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管理,合作社对全村的土地进行一次整理。对于有项目支撑的村由合作社统一与项目业主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按股份和股权享有相应的收益。暂时没有项目的,由村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经营。

(三)“三个集中”加快土地优化重组和合理流转在加快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与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两者之间,成都找到一套行之有效的办法,被归纳为“三个集中”,即:“工业向园区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土地向业主集中”。通过“三个集中”,加快土地的优化重组和合理流转,实现了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农民经济生活空间的转移。

(四)“五不一扶持”打造“五朵金花”成都市对于城市近郊发展,探索出一条不征地、不拆迁、不失业、不失利、不失权和加财政扶持的“五不一扶持”的城乡统筹发展的路子,使当地农民实现离土不离乡,就地市民化。如锦江区三圣花乡通过打造“五朵金花”(“花乡农居”、“荷塘月色”、“东篱菊园”、“幸福梅林”和“江家菜地”),使农民就地就业市民化,同时拥有租金、薪金、股金和保障金“四金”,成为令人羡慕的“新市民、新居民”。农民就地就业市民化后可获得四项稳定收入。一是租金收入: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土地向专业户、工商业主和经营能人集中,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基地。农民土地承包权流转,每亩每年可获得1800元以上的租金;农民房屋出租,每户每年可获得3-10万元租金。二是薪金:农民到龙头企业务工,每人每月可获得600元以上的'薪金收入。三噬金:农户以宅基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乡村酒店、农家乐等项目,以“保底分红”的模式分享收益。四是保障金:农民达到社会保障条件后,每月可领取养老金,住院可报销住院费。

二、拆迁的三“法宝”“法制、民本、市场”

成都市在旧城改造拆迁中总结形成拆迁的三“法宝”即:“法制、民本、市场”,既保证了拆迁的顺利进行,又最限度的让拆迁户从中得到实惠,实现了城市改造和社会稳定。

(一)法制让拆迁更阳光拆迁与被拆迁、损失与补偿、迁移与安置等矛盾如何化解,是旧城改造的难点、焦点。成都市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好的政策为拆迁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从房地产评估,到拆迁安置、补偿,从政策到标准,一律公开透明,让百姓监督。成都市民把这一举措称之为“阳光拆迁”。阳光拆迁规范了拆迁行为,实施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措施:一诗开拆迁项目发包。实行向具备拆迁资质的拆迁代办单位公开招标、邀标,并由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予以监督,杜绝暗箱操作;二是建立代办拆迁单位责任制。凡拆迁工程必须依法办事,落实各项拆迁政策,让老百姓有足够的时间理解、消化政策,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搬迁准备。坚决杜绝违法拆迁,野蛮拆迁,对拆迁居民的宣传动员工作必须做深做细;三诗示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安置的十项目。对拆迁评估、拆迁补偿安置的十项目等在拆迁现场实行公示,增迁工作的透明度,在拆迁中加强对拆迁工作人员实行严格监管,对违规、 ……此处隐藏11186个字……用权人、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核实确认,对被征地群众要求听证的地块,我们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召开听证会,经被征地群众同意和县政府审核,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均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到位、安置途径采取回迁或用货币一次性妥善安置被征地拆迁群众。全县应收应付征地拆迁补偿费全部依法足额支付到被拆迁农户,无一拖欠。切实维护了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群众的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征地拆迁工作的平稳推进提供了保障。

三、征地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建设

我局工作创新了工作机制,重心下移,超前介入,及时排查,积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由于我局高度重视工作,不仅强化了部门责任,促进了稳定工作,而且密切了干群关系,干部的耐心热情、认真负责、心系民生的高度工作责任感普遍受到群众赞誉,工作成绩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经认真自查,今年我县未发生一起征地矛盾纠纷,未出现征地违规、违纪的人和事。

在以后工作中,我局继续以服务中心、服务局为己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管理、改进作风,积极主动地早部署、抢先机、抓落实,把征地基础工作做好,及时组卷上报。

拆迁的工作报告11

一、拆迁中对弱势群体加强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的步伐日益加快,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在各类矛盾纠纷中的比例大幅增加,日益突显,通过对这一类案件的调查统计,我们发现,社会弱势群体作为被拆迁人时,在购房、贷款等许多方面面临很大困难,需要得到政策法规的特别保护,主要表现在:

1、弱势群体主要是年老体弱、残疾无业、缺乏劳动能力或独立生活能力的人群,他们就业能力差,经济收入普遍很低,大部分靠社会救济作为唯一生活来源,这一经济状况决定了他们的房屋被拆迁后,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购买住房。

2、由于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低下,还贷能力低,因此根本无法达到银行所要求的贷款条件,很难通过贷款购房。

3、由于弱势群体属于社会最低收入阶层,他们的生活环境、居住条件都相当差,往往住房面积狭小、人口拥挤、设施陈旧,一旦旧房拆迁,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来确定的拆迁补偿款数额较少;而对于人口众多的家庭,如果家庭成员就补偿方式达不成一致,还需先就产权进行分割,再确定各自获得补偿金额的多少,更加削弱了弱势群体的购房能力。

由于弱势群体在拆迁后居住权利得不到保障,滤布往往处境艰难、情绪激动,继而引发与拆迁单位、开发公司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的矛盾冲突,阻碍了拆迁工作和项目建设的进度,也给社会增添了不稳定因素。因此,无论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是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角度来看,对之加以特殊保护都具有现实意义。

二、立法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针对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国务院于20xx年6月重新发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据此出台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市房产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也联合发文就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价格作了明确规定。这些条款对经济困难家庭给予了一定的特别保护,但这种保护并非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门保护,没有形成具体系统的制度,而且部分条款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办法》第27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房屋产权调换,但对于拆迁公有出租房和政策改造房的,对承租人只实行货币补偿和支付购房补贴,不适用产权调换。而多年来这两类住房也正因其租金低廉而主要由低收入人群尤其是弱势群体租住,压滤机滤布一旦拆迁,承租人必须面临重新购房的唯一选择,无法享受拆迁安置房低于市场价的优惠。

2、即使是符合第27条规定的可以选择产权调换的条件,在实际操作中,一方面有关拆迁单位为了节约拆迁成本,加快拆迁进度,减轻城市建设负担,主观上不愿意实行产权调换,大多采用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另一方面,根据第29条规定,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的房屋有差价的,结清差价后给予产权调换,由于所调换的房屋单价与市场上商品房价格相比优惠不多,客观上也造成了该条款在实践中得不到落实,被拆迁人根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货币补偿。

3、《办法》第38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足5万元的,拆迁人应当补足5万元,符合购买政府提供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优先购买。虽然该条款对一般经济困难家庭来说是减轻了相当大的一笔经济负担,但据了解,目前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在1500-1850元左右,以购买一处40平方米的单室套来计算,仅购房款就需六万元以上,加上各种购房税、费,即使扣除补偿款部分,差价对于靠社会救济生活的弱势群体来说仍是个天文数字,无疑,这一特殊群体应该受到政府、社会的特别照顾。

三、建立拆迁援助制度的设想

加强对被拆迁的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保护,笔者认为,适当借鉴法律援助制度的做法,建立拆迁援助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拆迁人、被拆迁房的承租人在拆迁安置的各个环节上给予帮助,这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途径。

1、机构设置及程序

在城市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拆迁援助管理机构,负责对拆迁援助案件的审批。审批后,交由具体拆迁机构承办,办理完毕报援助管理机构备案。办理期间,管理机构应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2、援助方式

⑴提高补偿数额:一方面对受援人适当提高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另一方面,适当扩大对受援人补偿损失的计算范围,对附着在房屋上的其他权利也给予一定的补偿。从法理依据上来讲,这些权利以房屋为依托和基础,形成了以财产权为主的蕴涵丰富内容的权利系列,例如被拆迁房屋大多地处生活附属设施如学校、医院等比较便利之处,拆迁后给被拆迁人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并将为之付出一定的财力、物力,因此,对受援人因拆迁而受到的潜在损失加以补偿也在情理之中。总之,通过增加受援人因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是解决弱势群体拆迁难题的一个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⑵实行购房优惠:一是在经济适用房的价格上给予二次优惠,将房屋价款控制在最低补偿额度以内,使受援人真正买得起、住得上房。二是加大经济适用房开发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弱势群体购买、居住的小面积住房。三是通过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为弱势群体买房提供小额、长期、低息贷款,帮助受援人缓解购房时遇到的经济困难。

⑶落实补偿方式:对受援人落实货币拆迁和产权调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由受援人自主选择对自己优惠最大的拆迁补偿形式,并在产权调换的房价计算上实行一定的优惠。

⑷简化购房手序:对受援人拆迁安置的各个环节实行部分代办或全程代办,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过渡期间,减少受援人的额外支出。

3、援助资金来源:援助经费可以比照《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拆迁人支付三分之二,政府支付三分之一。

当然,拆迁援助是一套系统、严格、规范的制度体系,需就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审批条件、操作程序、经费来源等一系列问题加以详细探讨,随着这一制度的日渐成熟,弱势群体在拆迁中的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为全面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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